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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解說:PPP模式的服務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哪些優(yōu)劣勢
根據(jù)服務合同,政府雇用社會資本完成一個或多個特定的任務,時間通常為1?3年。政府仍然是基礎設施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且只將部分業(yè)務承包給私營合作者。社會資本必須按約定成本提供服務,通常必須滿足政府制定的標準。政府一般采用競爭性招標程序來簽訂服務合同,鑒于合同期限不長及其范圍較窄,競爭性招標通常是有效的。
根據(jù)服務合同,政府向社會資本支付預先商定的服務費,該費用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按單位成本或其他方式支付。因此,如果承包商在服務達標的同時能夠降低運營成本, 其利潤將增加。在此模式下,社會資本通常不與消費者互動、政府負責為擴大或完善利潤分配系統(tǒng)所需的任何資本投資提供資金。
潛在優(yōu)勢
服務合同通常適用于合同中可以明確界定服務內容,能合理確定需求水平并可以隨時監(jiān)控執(zhí)行情況的情形。服務合同為發(fā)揮社會資本更大作用提供了相對低風險的選擇。服務可以對系統(tǒng)運營和效率產生快速、重大影響,并為技術轉讓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載體。
服務含同往往期限較短,允許部門內部競爭,鑒于只有分散服務用于招標,準入門檻也低。重復招標讓承包商面臨壓力維持低成本,同時低門監(jiān)鼓勵更多社會資本參與競爭。
潛在劣勢
服務合同不適用于主要目標是吸引資本投資的情形。合同可能會提高效率,從而釋放部分收入用于其他用途,但承包商并沒有義務提供融資支持。事實上,如果其他資金來源(如政府或捐助者)未能落實,承包商的效率可能會受到影響。由于承包商的活動分散且獨立公司的整體運營,這可能意味著除了離散和有限的改善外,系統(tǒng)運營不會受到更深遠的影響。此外,政府仍負責制定收費標準.和管理資產,這兩者都具有政治敏感性且對維持系統(tǒng)運營至關重要。
摘自:PPP模式手冊 ?作者:陳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