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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你了解嗎?29個關鍵問題來解除你的迷惑
問:PPP項目中的政府方具體職責是什么?
答:總體來講,在PPP項目中,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yōu)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guī)劃采購管理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系,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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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指的是什么?
答: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xù)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包括民營企業(yè)國有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qū)內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是PPP項目的實際投資人但在 PPP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常不會直接作為PPP項目的實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成立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合同及項目其他相關合同的簽約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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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項目公司指的是什么?
答: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yè),也可以是多家企業(yè)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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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PPP項目合同通常由哪兩方簽署?
答:PPP項目合同通常由以下兩方簽署:
(一) 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簽署PPP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即合同當事人)在我國,PPP項目合同通常根據政府職權分工,由項目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以該級政府或該授權機構自己的名義簽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項目的PPP項目合同,由該省交通廳簽署。
(二) 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社會資本為實施PPP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通常獨立于社會資本而運營根據項目公司股東國籍的不同,項目公司可能是內資企業(yè),也可能是外商投資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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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簽訂PPP項目合同的過程如何?
答:在項目初期階段,項目公司尚未成立時,政府方會先與社會資本(即項目投資人)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以明確雙方的合作意向,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fā)的關鍵權利義務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正式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也會對PPP項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項目所達成的協議是否會繼續(xù)存續(xù)進行約定。
問:簽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哪些
答: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項目公司破產或資不抵債的;
2. 項目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實現約定的建設進度或項目完工或開始運營,且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
3. 項目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和標準提供產品或服務,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4. 項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約定為PPP項目或相關資產購買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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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政府和政府方有何區(qū)別?
答:政府是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的概念,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yōu)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guī)劃采購管理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此時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系,按照 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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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本方又有何區(qū)別?
答: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xù)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包括民營企業(yè)國有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 社會資本是 PPP 項目的實際投資人
社會資本方:同政府方的概念類似,社會資本方的概念也是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使用,與政府方簽署 PPP 項目合同的也許是社會資本也許是項目公司,都稱為社會資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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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確定PPP項目合作期限時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答: 項目的合作期限通常應在項目前期論證階段進行評估評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
(2)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時點;
(3)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周期;
(4)項目的投資回收期;
(5)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
(6)財政承受能力;
(7)現行法律法規(guī)關于項目合作期限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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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項目合作期延期的原則?
答:政府和項目公司通常會在合同談判時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 基本的原則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于項目合作期限內發(fā)生非項目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損失的情形下,項目公司可以請求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常見的延期事由包括:
1. 因政府方違約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2. 因發(fā)生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關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3. 經雙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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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PPP項目合同中的前提條件的含義和作用是什么?
答:前提條件,也叫先決條件,是指PPP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效所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項目開始實施前賦予其一定的時間以完成項目的融資及其他前期準備工作,并不會影響項目期限的計算及項目收益的獲取。
而對政府方而言,項目公司只有滿足融資交割審批手續(xù)等前提條件才可以正式實施項目,有利于降低項目的實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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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PPP項目合同中常見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答:1、 完成融資交割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2、獲得項目相關審批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3、 保險已經生效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4、 項目實施相關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經簽訂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5、 項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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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未滿足PPP項目合同中的前提條件的后果是什么?
答:如果雙方約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條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滿足, 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長期限,則該合同方有權終止項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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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方何時繳納履約金?
答:在項目采購階段,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履約金,繳納的時間為簽訂PPP項目合同同時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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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方繳納履約金的數額范圍?
答:履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PPP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者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者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PPP項目,履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服務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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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方繳納履約金的方式?
答:社會資本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履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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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方繳納履約金的具體數額的決定條件?
答:具體項目中是否需要項目公司提供此類保函保函金額多少,主要取決于以下因素:
(1)在投標階段是否已經要求項目公司提供其他的保函;
(2)是否有其他激勵項目公司滿足前提條件的機制,例如項目期限或付費機制的設計;
(3)項目公司不能達成前提條件的風險和后果;
(4)政府方因項目無法按時實施所面臨的風險和后果;
(5)按時達成前提條件對該項目的影響等等。
如果項目公司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達成前提條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該前提條件時,政府方有權提取保函項下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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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資本方除了繳納履約金之外,有何其他需繳納的金?
答:社會資本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日前交納參加采購活動的金參加采購活動的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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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PPP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根據 PPP 項目的簽約主體和具體情況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有以下兩種選擇: A、由政府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B、由政府方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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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項目用地需要政府方采用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答:對于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大多采用劃撥的方式,項目公司一般無法自行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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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項目用地是否可以抵押?
答:項目公司有權在項目期限內獨性地使用特定土地進行以實施項目為目的的活動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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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限制?
答:由于土地是為專門實施特定的 PPP 項目而劃撥或出讓給項目公司的,因此在 PPP 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明確規(guī)定,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將該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或用于該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PPP項目合同中的限制外,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還要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約束,并且要遵守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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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所涉及的費用有哪些?
答: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的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征地補償費用(具體可能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恢復平整費用以及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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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項目公司土地取得的費用承擔方式如何?
答:實踐中,負責取得土地使用權與支付相關費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主體通常來講,即使由政府方負責取得土地權利以及完成相關土地征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項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關費用。
具體項目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費用和承擔多少,需要根據費用的性質項目公司的承擔能力項目的投資回報等進行綜合評估例如,實踐中項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會約定一個暫定價,項目公司在暫定價的范圍內承擔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如實際費用超過該暫定價,對于超出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由政府方承擔或由雙方分擔。
來源:北京華沛德權律所